江西省无人机应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江西省无人机应用协会,英文名称为 JiangXi UAV Appli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XUAV”。 第二条 江西省无人机应用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从事无人机产业相关的单位、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个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无人机产业相关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中国民航江西安全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599号品众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三)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无人机产业的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四)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 (五)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无人机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六)组织无人机的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七)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八)沟通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 (九)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无人机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开展无人机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无人机产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无人机事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协助政府参与无人机行业的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十二)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委托承办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四)个人会员应是关心本产业发展、热心支持和从事无人机产业的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事先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单位或已经依法注销的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五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2/3表决通过,任期五年。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三名监事以上,包括一名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大会; (八)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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