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无人机应用协会
  Jiangxi   UAV   Application   Association

助力江西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江西省无人机应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为江西省无人机应用协会,英文名称为 JiangXi  UAV Appli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XUAV”。

第二条 江西省无人机应用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从事无人机产业相关的单位、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个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无人机产业相关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以团结全省无人机产业相关单位、企业及无人机爱好者、促进江西省无人机产业发展为宗旨,代表和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努力为协会成员服务,为无人机产业服务,为政府服务。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进行无人机产业的管理。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行业内部之间、无人机用户及无人机相关行业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并代表江西省无人机产业与国内外同行业进行交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和自律性协调功能,为提高江西无人机的事业发展和技术水平而努力。
第四条 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中国民航江西安全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599号品众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无人机行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有关文件精神。
(二)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询服务;

(三)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无人机产业的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四)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

(五)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无人机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六)组织无人机的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七)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八)沟通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

(九)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无人机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开展无人机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无人机产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无人机事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协助政府参与无人机行业的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十二)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委托承办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是无人机产业相关的研究、制造、销售、运营、应用、教育培训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四)个人会员应是关心本产业发展、热心支持和从事无人机产业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履行有关手续;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事先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单位或已经依法注销的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通过本协会会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六)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人数达100人以上可选举会员代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五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协调全省无人机项目的业务,参与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理事单位可以设联络人,代表本单位参加协会的各种会议,也可以授权临时代表参加本协会的会议,参加会议的联络人或临时代表须有本单位理事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由理事会确定递补理事的人选,由会员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协会会长主持。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2/3表决通过,任期五年。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主持制定协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十一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会秘书长对协会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报理事会研究决定;
(五)按理事会确定的方针、计划,具体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具体负责协会的财务,严格执行理事会确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处理协会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十 协会理事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副会长、秘书长、办事机构有关负责人参加。 理事办公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任职条件同秘书长相同,副秘书长由理事会研究,会长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和若干分支委员会。各部部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研究决定,会长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 本协会秘书处各部部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责任感,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 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良好的工作能力及道德品质;
(三) 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团队意识、服务意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 本会设立监事会(三名监事以上,包括一名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大会;

(八)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无人机行业相关单位的资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四十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十一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二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三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四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五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六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七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十一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二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五十四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五十五 本章程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