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就《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77
发表时间:2021-10-08 15:37
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本市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5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航空器和空飘物,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主要类型。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示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警示未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风险; (三)按照国家规定对购买者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以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的名称、型号、序号等相关信息,接受有关部门查验,并告知购买者相关使用规定及说明。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管理制度,宣传和普及飞行管理以及安全规范等知识,增强公共安全意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培训机构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安全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实名登记;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其他“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应当主动配合属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飞行资质,遵守无线电管理、通用航空飞行申请管理、经营活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资质审定等工作,并通过“济南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服务系统”进行信息核录、飞行计划申报等。 七、鼓励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使用者在进行飞行活动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八、除特别批准外,禁止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在本市以下管控区域上方进行飞行活动: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 (二)军事禁区和军工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 (三)军事管理区、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及其周边50米范围; (六)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城市高架(快速)路,及其两侧各100米范围; (七)国道、省道,及其两侧各50米范围; (八)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 (九)政府实施临时管制的区域。 九、因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现场勘察、施工作业、气象探测等工作需要,确需在上述管控区域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依法预先向空军和可能涉及的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或气象部门,或者军事设施保护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作业。除军事机关、军事设施所在的管控区域由军事设施保护机构定期开展区域低空安防风险评估外,其他管控区域的安全责任主管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定期开展区域低空安防风险评估。 十、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相关主管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至2026年 月 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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